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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伯广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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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伯广,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职务:董事长。

第17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秦家小水社区土地一宗(市200712022号),并将本案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176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