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梅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徐世俊,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贾丽娜,女,汉族,无业。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二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全部案款434315.0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