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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山与青岛亨顺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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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亨顺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经理。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他处货款共计107084.5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105578.5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50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