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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锡勇与徐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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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锡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秋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锡勇与被执行人徐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2月26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人民币2200元、诉讼费35元,合计人民币223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案款及诉讼费合计2235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