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遥凯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英。委托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24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