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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遥凯顺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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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遥凯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英。委托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24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