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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继森与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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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继森,1974年2月17i出生。被执行人:刘业华,昌乐银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红风,昌乐银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继森与被执行人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朱光亮执行员赵世全

书记员: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