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心亮。被执行人王忠立。第三人冀秀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亮与被执行人王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心亮向本院提出请求,以被执行人王忠立与冀秀云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冀秀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第三人冀秀云系被执行人王忠立之妻,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王忠立向王心亮借款257000元,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冀秀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冀秀云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
书记员:冯庆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