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宝苓。被执行人尚晓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宝苓与被执行人尚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宝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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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宝苓。被执行人尚晓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宝苓与被执行人尚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宝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