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国美。被执行人:刘子利。被执行人:张瑞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美与被执行人刘子利、张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于全龙执行员郭秀芬
书记员: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