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淑凤与秦太平、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9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孙淑凤。被执行人秦太平。被执行人刘桂兰,系被执行人秦太平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淑凤与被执行人秦太平、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