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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军与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徐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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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钱军。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洪福,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军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徐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并出具承诺,现正在履行期间,为此,经研究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若逾期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