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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传金与曲伟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4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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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传金。被执行人曲伟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金与被执行人曲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寒朱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寒朱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