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振坤,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婉星,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坤与被执行人韩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426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2014年1月6日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135元,尚差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沙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忠辉审判员:卢榕平代理审判员:肖玲
书记员:黄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