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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崔真与宁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铜印执恢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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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真,男。被执行人宁玉萍,女。

崔真与宁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9月11日崔真向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玉萍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铜印法执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6日崔真以被执行人宁玉萍有偿还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995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宁玉萍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宁玉萍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崔真支付案件款199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00元。同日,经双方当事人对账,被执行人宁玉萍实际应支付崔真12032.8元,除去法院扣划的1200元外,由宁玉萍一次性支付给崔真6000元,剩余案件款崔真自愿放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宁玉萍承担,此案全部了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