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显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少卿,男,汉族
陈显勇与王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深南法执字第270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常乘坐飞机头等舱线索,该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机场布控措施,现被执行人未被控制归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仍不能提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叶冰
书记员:杨利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