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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申请执行人陈显勇与被执行人王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3)深南法执恢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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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显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少卿,男,汉族

陈显勇与王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深南法执字第270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常乘坐飞机头等舱线索,该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机场布控措施,现被执行人未被控制归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仍不能提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叶冰

书记员:杨利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