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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5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南法执恢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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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雪冰,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被执行人李快恒,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梁雪冰与被执行人李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深南法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李快恒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20000元余款,否则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追偿389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违反双方协议前本院无需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叶冰代理审判员:邓青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