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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3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南法执字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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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倪桂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余家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郭纯,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信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2206。法定代表人余家发。

申请执行人倪桂芬与被执行人余家发、郭纯、深圳市信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家发、郭纯、深圳市信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余家发名下房产,拍卖得款4430000元(经参与分配公开听证,倪桂芬分得执行款1409322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证结果已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就未实现债权部分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叶冰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