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晓天,农民:其他。被执行人林本迪,农民:其他。
本院在执行叶晓天与林本迪(2014)台三执恢字第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1)台三商初字第0055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书记员:郑永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