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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丁曙光与林金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三执民字第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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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曙光,农民。被执行人林金常,农民。

申请执行人丁曙光与被执行人林金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台三执民字第179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书记员:林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