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淑云,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孙纯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执行人胡冬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淑云与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宋喜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