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云春,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谭毅,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彭云春与被执行人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均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宋喜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陶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