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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满金与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零执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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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满金,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执行人孙纯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执行人胡冬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唐满金与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均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纯钢、胡冬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2012)零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宋喜华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