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
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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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
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李荫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