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思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
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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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思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
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