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汤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200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某文
书记员:石某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