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梅某某(系陈某某妻子),女,汉族,辰溪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借款20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某文
书记员:石某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