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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辰法执行字第149号罗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辰法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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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梅某某(系陈某某妻子),女,汉族,辰溪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梅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借款20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某文

书记员:石某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