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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桔娇、熊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行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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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桔娇,女,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委托代理人熊翠枝,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熊孙华,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熊桔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孙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孙华所拥有的周宁县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熊孙华所拥有的周宁县房产(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如飞执行员周荣鑫执行员赵珠芳

书记员:王怀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