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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绍斌、刘卫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行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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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绍斌,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卫进,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许家蕊,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汤绍斌与被执行人刘卫进、许家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卫进、许家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卫进在中国银行宁德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卫进在中国银行宁德支行(账号408585)的存款11026.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如飞执行员周荣鑫执行员陆伏树

书记员:赵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