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平飞与被告胡如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平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如亚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平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如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胡如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平飞案款人民币8118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申请执行费10518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平飞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7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蒋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