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永强与被告陈贤周、吴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永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宏峰目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贤周与申请执行人姜永强达成了和解协议,陈贤周应归还给姜永强借款45000元,此款由陈贤周在2013年12月13日前归还20000元;余款25000元自2014年1月起在当月13日前每月归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730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陈贤周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姜永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不正文)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