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建忠,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李茂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殷建尧,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李智玲,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唐建忠、李茂林与被执行人殷建尧、李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建忠、李茂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宋喜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