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晓莉。被执行人张大晋。
申请执行李晓莉与被执行人张大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大晋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大晋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暂以人民币202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建涛
书记员:吴泽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