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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李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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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晓莉。被执行人张大晋。

申请执行李晓莉与被执行人张大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大晋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大晋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暂以人民币202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建涛

书记员:吴泽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