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爱平,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281964********,住平潭县北厝镇山利村山利**。被执行人陈光标,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281973********,住平潭县岚城乡流东村西场流** 被执行人王笑妹,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501281976********,住址,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平与被执行人陈光标、王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岚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宋爱平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人民币800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宋爱平自愿放弃。诉讼费、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宋爱平承担,且申请执行人宋爱平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岚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宁代理审判员:叶禹代理审判员:翁岚斌
书记员:王远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