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建长,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国秋,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吕建长与肖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2013年12月20日之前履行调解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肖国秋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城建支行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谭周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