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吕建长与肖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6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吕建长,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国秋,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吕建长与肖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2013年12月20日之前履行调解书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肖国秋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城建支行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谭周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