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隽,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泳威,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秋容,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彭隽与颜泳威、刘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1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颜泳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银园支行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梁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