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春林。被执行人胡志阳。被执行人玉芳(系被执行人胡志阳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阳、玉芳至今未履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被执行人玉芳所有的、坐落于娄底市娄星区星路湘怡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8XXX2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廖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