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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春林与胡志阳、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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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春林。被执行人胡志阳。被执行人玉芳(系被执行人胡志阳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阳、玉芳至今未履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被执行人玉芳所有的、坐落于娄底市娄星区星路湘怡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8XXX2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廖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