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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志南与梁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2013)娄星执字第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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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志南,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世雄,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刘志南与梁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梁世雄在中行娄底长青中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足额壹万捌仟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周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