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志南,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世雄,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刘志南与梁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梁世雄在中行娄底长青中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足额壹万捌仟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周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