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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栋与李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娄星执字第7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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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栋。被执行人李伟辉,现羁押于湖南省邵东县看守所。全权委托代理人李亦菲。

陈栋与李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伟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2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3年4月15日本院委托娄底市东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伟辉与其妻向丽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娄星南路东方豪苑第****190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15XXX4、面积为132.17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娄东升评字(2013)第2013-10号估价报告,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503171元。2013年7月9日,本院将以上房产予以查封。2013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娄底市东升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该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竟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陈栋申请以拍卖保留价503171元受偿该房产,同时,请求将该房产过户给案外人王月娥(身份证号码:43052119XX********)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伟辉与其妻向丽萍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向丽萍名下的、位于、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第******证为0015XXX4、面积为132.17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伟辉与其妻向丽萍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向丽萍名下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第******1264、面积为132.17平方米房产归王月娥(身份证号码:43052119XX********)所有;三、王月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玲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王宇容

书记员:冯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