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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建兰与黄国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2013)娄星执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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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建兰,女,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国湘,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胡建兰与黄国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有银行存款,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将被执行人黄国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至足额23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