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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辉与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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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辉,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彬,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汪辉与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确令:胡彬应偿还汪辉借款本息2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76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胡彬未履行调解义务,汪辉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彬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中有应得的执行款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彬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执字第221号执行案胡彬应得的执行款23428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