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辉,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彬,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汪辉与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确令:胡彬应偿还汪辉借款本息2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76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胡彬未履行调解义务,汪辉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彬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中有应得的执行款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彬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执字第221号执行案胡彬应得的执行款23428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