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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艳玲、彭建良、谢仁球与周伟、邓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三审执行裁定书

(2013)娄星执字第377、392、3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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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建良,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仁球,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伟,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彩莲,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50、1040、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8月5日、8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伟在2013年8月10日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1月8周伟与苏旭强签订《合伙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投资经营娄底市华泰大酒店三楼的KTV娱乐项目。此后,因周伟后续投资款未到位,并下落不明,苏旭强于2012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周伟在娄底市娄星区华泰音乐会所出资款828950元。2013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3)娄星执字第377、392、39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伟在娄底市娄星区华泰音乐会所的出资款828950元予以冻结。现时已过数月,周伟仍未偿还借款,未履行(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50、1040、1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伟在娄底市娄星区华泰音乐会所的出资款82895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