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建良,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仁球,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伟,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彩莲,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50、1040、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8月5日、8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伟在2013年8月10日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1月8周伟与苏旭强签订《合伙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投资经营娄底市华泰大酒店三楼的KTV娱乐项目。此后,因周伟后续投资款未到位,并下落不明,苏旭强于2012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周伟在娄底市娄星区华泰音乐会所出资款828950元。2013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3)娄星执字第377、392、39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伟在娄底市娄星区华泰音乐会所的出资款828950元予以冻结。现时已过数月,周伟仍未偿还借款,未履行(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50、1040、12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伟在娄底市娄星区华泰音乐会所的出资款82895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胡若安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贺建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