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喜春,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刚强,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戍利,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吴喜春与谢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聂戍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至足额4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容审判员:黄玲审判员:胡若安
书记员:肖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