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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鹏盛与被执行人孙传升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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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鹏盛,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传升,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江波,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鹏盛与被执行人孙传升、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鹏盛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传升、于江波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传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传升银行存款2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史英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