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德臣,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萍,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赵德臣与被执行人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德臣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萍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萍的银行存款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