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兆进与被执行人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莱州执字第85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兆进,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丽,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09)莱州执字第859-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丽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09)莱州执字第859-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任丽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