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滕捍东,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臧洪福,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州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1318-1、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臧洪福所有的坐落于莱州市机械设备一宗进行了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审理过程中已经查封的机械设备一宗依法进行了评估,机械设备评估价值108300元。2013年7月12日依法委托烟台国信拍卖有限公司以108300元的保留价公开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滕捍东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08300元接受该机械设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318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臧洪福所有的机械设备一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臧洪福所有的机械设备一宗(详见莱天评鉴字(2013)第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机械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1083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滕捍东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