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俊庆,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曹春卫,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平,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州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依法委托烟台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曹春卫所有的轿车一辆。2013年8月8日任焕韬以3696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曹春卫所有的轿车一辆归买受人任焕韬所有。二、买受人任焕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绍光审判员:邓惠军审判员:宋尚东
书记员:龚福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