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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吕永臣与被执行人潘玉客、潘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1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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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永臣,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玉客,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玉涛,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吕永臣与被执行人潘玉客、潘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永臣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玉客、潘玉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玉涛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潘玉涛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潘玉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尚东

书记员:王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