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希周,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明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滕爱东,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卫芳,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希周与被执行人吕明泉、滕爱东、张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希周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明泉、滕爱东、张卫芳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明泉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明泉的工资收入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