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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王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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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娄维川,男,194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永刚,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福玲,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云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涛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云涛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